时间:2023-03-31 09:08 来源:蒲城县人民法院
阻碍执行真不该,罚款处罚显法威。近日,蒲城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起案外人阻碍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有力打击了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案情回顾
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徐某之间于2022年在法院有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判决内容为徐某返还高某钱款共计4.2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划拨了徐某微信账号2850元,因徐某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执行案件为终结本次执行。近日执行局第一实施团队法官接到了被执行人徐某住处的线索,便找到了徐某,并将其带回法院。其中案外人宋某陪同被执行人徐某一同前来,在法官询问被执行人徐某相关财产情况时,徐某称自己身体不适需要休息,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案外人宋某保管,宋某在持有被执行人手机期间,将被执行人手机上的钱款转移至自己名下,逃避法院的执行。案外人宋某原以为通过这样的操作,被执行人手机上已经没有钱款可供执行,但其行为却被细心的执行干警发现,在执行干警询问下,案外人宋某刚开始还狡辩,后看事情败露,最终承认自己私自转走被执行人手机上的钱款,妨碍了法院的执行。
案外人宋某“聪明反被聪明误”,认识到错误并书写了检查,法院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宋某个人罚款5000元,宋某也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