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渭南政法网首页 平安韩城网临渭政法网华州政法网华阴政法网潼关政法网富平政法网蒲城政法网白水政法网澄城政法网大荔政法网合阳政法网

首页蒲城法院 >正文

案外人阻碍法院执行,罚!

时间:2023-03-31 09:08 来源:蒲城县人民法院

阻碍执行真不该,罚款处罚显法威。近日,蒲城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起案外人阻碍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有力打击了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案情回顾

1bbe07c33a0e41eb8a3316bc6d5c52ed_noop

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徐某之间于2022年在法院有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判决内容为徐某返还高某钱款共计4.2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划拨了徐某微信账号2850元,因徐某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执行案件为终结本次执行。近日执行局第一实施团队法官接到了被执行人徐某住处的线索,便找到了徐某,并将其带回法院。其中案外人宋某陪同被执行人徐某一同前来,在法官询问被执行人徐某相关财产情况时,徐某称自己身体不适需要休息,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案外人宋某保管,宋某在持有被执行人手机期间,将被执行人手机上的钱款转移至自己名下,逃避法院的执行。案外人宋某原以为通过这样的操作,被执行人手机上已经没有钱款可供执行,但其行为却被细心的执行干警发现,在执行干警询问下,案外人宋某刚开始还狡辩,后看事情败露,最终承认自己私自转走被执行人手机上的钱款,妨碍了法院的执行。

案外人宋某“聪明反被聪明误”,认识到错误并书写了检查,法院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宋某个人罚款5000元,宋某也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陈冰娟

返回网站首页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