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1 08:23 来源:蒲城县人民法院
6月9日上午,蒲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第一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对被告人齐某江犯贪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齐某江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江在担任蒲城县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身为国有独资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收取的部分污水检测处理费用及部分水电费用,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14.45万元,其中齐某江分得12.4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蒲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江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将单位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单位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齐某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原齐某江所在单位代表等参加旁听。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均表示深受触动和警醒,这种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方式,用典型、鲜活的案例使大家直观感受到贪污腐败的惨痛教训,在此警醒广大党员干部,要严守党纪国法,绷紧廉政之弦,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永葆党员干部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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