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8 15:18 作者: 通讯员 王一珂 来源:蒲城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王一珂)王五经营一家酒水超市,从2020年以来一直给一家名为南来北往的饭店供应酒水饮料,2021年年初,因饭店经营不善,饭店的经营者李四便将饭店转让给了好朋友张三,自己则外出务工。因王五长期给饭店送货,经常与李四和张三打交道,渐渐地彼此也认识了,之前给李四送货的时候,王五每次都是与李四结算后由李四在供货单上签字,隔段时间清一次账。换到张三经营后,王五每次送货,方式也没有变化,并约定在每月月底进行结算。因为合作时间比较久,饭店每次来电话订酒水,王五都是第一时间上门送货,本以为这样合作互赢的生意能一直长久的做下去,但令王五没有想到的是,最后一批货送去后,到月底结算的时间,张三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付,时间长了,王五也失去了耐心,便一纸诉状将张三告上了法庭。
张三到庭应诉后,辩称自己不是饭店的老板,只是受饭店老板李四的委托帮忙看店,并没有实际参与饭店的经营,自己在供货单上签字,是以经手人的名义,并不代表货款应当由自己支付。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依职权追加了李四。李四到庭后,称自己从2021年年初外出务工后就再也没有参与过饭店的经营,也再没有拿过店里一分钱的利润,店里所有的账务由张三负责,张三自负盈亏,该笔供货单上没有自己的签字,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应当由张三向王五清偿。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未果,王五坚持只向张三一人主张债权,张三却认为该债务应当由饭店的经营者李四承担。
随后,结合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近一个季度来其与张三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张三和王五一直通过微信进行酒水款的结算及支付。故法院认定,从2021年年初,李四将饭店转让给张三以后,张三便成了该店的实际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王五为张三经营的南来北往饭店供应酒水,张三应当支付王五该酒水款。判决后,张三不服提出了上诉,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渭南市中院驳回了张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本案通过依法审理,落实了被告张三的清偿责任,合理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解决了小本生意人之间因买卖引起的纠纷,支持了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当经营者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以免因后续问题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日常经营中,更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用实际行动赢取良好口碑,才能保障自身长久发展。
(编者注: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