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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有边界 口无遮拦易侵权

时间:2023-03-24 08:59 来源:蒲城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抖音等社交软件的普及,使人们表达自我和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便捷。不但能给大家带来愉快的时光,也悄悄地给大家带来许多麻烦,因为不满情绪的宣泄便将侮辱谩骂的字眼公开发布到抖音账号上,令众人围观,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要守法。近日,蒲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抖音”发布辱骂性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原告某公司给被告装修房屋,装修过程中,双方因装修意见不合,均表示愿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原告公司工人在施工现场取工具时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为发泄私愤于当日在朋友圈和抖音发布有损原告公司名誉的视频、照片及言论,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形象,给原告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原告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名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删除网络上发布的相关内容,并出具了澄清声明,原告也同意该调解意见,自愿撤诉。

法官说法:

网络是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等于情绪宣泄自由,我们在拍摄和在抖音、微信等网络空间发布视频时需谨言慎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在抖音视频中发布不实信息,侵犯他人肖像权,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对规范公民的网络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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