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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芥蒂探望时受阻 温情判决架起“连心桥”

时间:2022-02-02 14:15 来源:蒲城县人民法院

“父爱如山,母爱似海”,每个孩子都渴望有父爱的陪伴和母爱的呵护。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居高不下,父母离婚后,孩子能否得到父母的关爱,父母能否正常探望子女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

柳明和明娟于2015年走进婚姻的殿堂,后来生育了聪明伶俐的小明,本是和和美美的生活,却因感情不睦而离婚,小明现由母亲明娟抚养。双方离婚时彼此心存积怨,离婚后明娟拒绝让柳明及其父母探望孩子。柳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苦诉了探望孩子的心酸和无奈,孩子原本先由自己抚养,明娟不负担抚养费。后来,明娟在探望孩子时与柳明家人发生矛盾,明娟提出变更抚养关系,柳明不想再为探望孩子的事情发生纠葛,便同意由明娟自行抚养孩子。变更抚养关系后,明娟却不让柳明探望孩子,现在孩子在哪上学都不知情,父母已年迈,经常念叨想念孩子,明娟又将自己拉黑,只能求助法院。明娟到庭后也是一肚子的苦水,自己一个人抚养孩子,男方也没有给抚养费,现在要探望孩子可以,但必须承担抚养费。双方各有“苦楚”,又互不相让。法庭多次调解无果,及时作出了判决,柳明可在每月的固定时间探望孩子一次。在制作判决书时,法官也在判决书中温言相劝,三分法理,七分人情,希望通过判决遏制双方的矛盾,减少对立情绪,希望打通双方之间的隔心路,给双方架起沟通的桥梁,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并不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改变,探望权不仅仅是一种法定权利,探望权的行使也有利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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