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4 09:13 作者: 通讯员苏智彬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苏智彬)近年来,在依法治国大局下,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司法改革要求,积极构建权利运行制约监督体系,主动适应反腐败新形势新任务、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需要,进一步推进规范司法行为,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权利清单,构建监督制约体系。通过亲自办案,该院党组一班人意识到,在过去三级审批办案模式下,案件质量的内部监督制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的层层把关。司法体制改革后,一线办案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如何确保下放权力的同时不放松监督,提高效率的同时不降低案件质量,成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攻克的难点。
“优化办案力量、科学整合检察职能”是该院党组打出的一套组合拳。该院成立了5个办案团队:刑事检察一团队、刑事检察二团队、民事行政检察团队、诉讼监督团队和案件管理团队。这些办案团队严格执行高检院、省、市检院权力清单,突出员额制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确保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案件独立作出决定,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该院各部门结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根据检察官权限的规定和工作特点、业务性质,建立清晰具体的岗位责任清单,划分员额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包含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权限,科学定岗定责。
“放权不等于放任。”闫永江检察长说,“放权强调的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监督强调的是保障公正行使检察权。”为此,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先行探索,注重放权与监督并重,突出主体地位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针对如上所述的可能存在失控的风险以及需要重点监督的重大事项,出台《公诉案件质量控制办法》,建立了公诉案件质量内控机制,确立“起诉前控制”“起诉后控制”“检察长审核监督”三个环节,积极实现对案件质量的全方位管控,确保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根据控制办法,案件承办人在起诉前、起诉后发现有应当实施控制的相应情形时,应主动填写案件质量控制审核表,报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把关。检察长也可以根据部门负责人反映的情况,审核监督相关案件。
为真正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到实处,有效防止集体决议成为检察官规避办案责任的“避风港”,该院修改完善制定《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规定》,明确规定对不属于法定应当提交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必须是在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问题上存在争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才能经检察官跨团队联席会议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召开检委会。通过严格执行“权利清单”构建起来的监督制约体系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