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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法院:驾车好心捎朋友 事故责任谁承担

时间:2020-07-10 08:53 作者: 许 燕 来源:蒲城县人民法院

赵四近来十分闹心,原来是收到蒲城法院的一纸传票,事情还要从民一庭受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说起。李三从事水电安装,经人介绍到赵四侄女位于西安市的一处单元房安装水电。期间李三先后三次无偿搭乘赵四的小轿车前往该处,在第三次安装电路返回途中,车辆右前轮爆胎,发生侧翻,乘坐人李三受伤被送医救治。经交管部门认定,赵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三无责任。后李三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李三一纸诉状将赵四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赵四心想自己好心捎李三,转过头来李三还要自己赔偿,十分冤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四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其作为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李三经被告赵四同意,无偿搭乘赵四车辆发生事故,赵四并未获取利益,好意同乘,应酌情减轻赵四一方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限额为1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且事故发生在保了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替代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三10000元,被告赵四赔偿下余损失147411.9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好意同乘日常生活十分常见,也称“搭顺车”,是指基于友情或好意,经非营运性机动车一方同意,无偿让另一方搭乘机动车的情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首次增设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好意同乘也需尽安全驾驶义务,提供搭乘一方负有对搭乘人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不因无偿而免除责任。

(编者注: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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