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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20-02-28 15:39 作者: 苏智彬 来源:正义蒲城

2020年2月28日,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甲等三人妨害公务罪一案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李燕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据了解,该案是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办理的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妻子程某自驾从福建途径湖北随州回到蒲城县桥陵镇某村家中。同年1月31日,桥陵镇政府根据县疫情办的要求对居家隔离人员落实“五包一”措施,逐一贴牌,严防隔离人员外出走动等。当日中午,防控工作人员对王某甲家挂居家隔离观察牌,并告知注意事项,王某甲拒不签字,并与工作人员争执,工作人员报警。桥陵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传唤王某甲,王某甲拒不配合,与其父王某丙对出警的多名民警肩部、腿部等部位用拳头击打,王某乙用砖块砸警车。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并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庭前所掌握的各被告人的认罪表现、悔罪态度等调整讯问顺序,以交叉讯问、一问一证等对3名被告依法讯问,并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分别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人员工作,并在派出所民警对其依法传唤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庭审,蒲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全部采纳了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该案罪名及量刑的意见,分别判处王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王某乙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王某丙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执行。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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