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09:16 来源:蒲城警讯
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保护我县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坚决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
(一)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严禁毁坏、非法采挖、采集、收购、出售、经营、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古树名木及野生植物。
(三)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出售、利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七)禁止农家乐、饭店酒店等餐饮企业违法收购、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八)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制品发布广告。
(九)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十)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无证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出县境。
(十一)凡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十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蒲城县公安局将依据有关法规从严从快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动投案供述犯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身边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协助公安机关直接破案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奖励。
五、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和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森林派出所:0913-7851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蒲城县公安局
2023年9月5日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