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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第一案(图)

时间:2019-04-03 10:04 作者: 通讯员 薛冰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薛冰) 4月2日上午,蒲城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任某某贪污罪一案,被告人任某某以贪污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该案系监察体制改革后,由蒲城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监察留置措施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判决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县纪委、监察委相关领导干部以及部分被告人亲属到庭旁听了审理全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月,蒲城县荆姚镇某村委会主任任某某先后以村委会名义向蒲城县财政局申报村级生产路硬化项目专项资金,4月、5月分别与蒲城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梁某、蒲城某门窗有限公司经理薛某某协商,经二人同意分别借用其公司资质和账户向蒲城县财政局报账,共套取项目资金30万元。期间某某村委会由被告人任某某负责,组织人员为该村先后整修6米宽生产路1565米计支出149370元,4米宽生产路3298米计支出81368.93元,共计支出230738.93元。2016年5月、8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造工程决算单,在上级财政部门拨付该村村级生产路硬化项目专项资金30万元后,支付工程款230738.93元,将剩余工程款69261.07元予以侵吞,据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蒲城县荆姚镇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项目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报工程款套取国家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任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能积极预交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任某某在宣判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为保障该案顺利审结,蒲城法院高度重视,在积极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案件要求的同时,多次与县监察委、县检察院进行了沟通协调。该案的审理宣判,标志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配合衔接机制已逐步构建,为今后探索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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