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9 14:50 作者: 通讯员 李倩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倩)近日,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马永祥等人盗掘古墓葬案作出有罪判决,马永祥等五人被蒲城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个月、十年三个月、七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等刑罚。
经查,案发前马永祥等五人经常在李某的狗场玩耍,在闲谈的过程中聊起了“盗墓”的事情,后在网上购买作案工具,自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永祥等五人利用夜晚时间,驾驶面包车先后在蒲城县桥陵镇、兴镇等地“开坑”盗掘古墓葬6次,盗得战国时期灰茧型壶、弦纹铜壶以及汉代的婆金兽面铜代购、铜壶、带钩等。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对追缴的5件文物进行鉴定,其中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4件。经蒲城县文物旅游局认定工作小组鉴定,被盗掘的墓葬为汉代墓葬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永祥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蒲城县检察官在此提醒: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