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8 17:55 作者: 张红影 来源:蒲城县人民法院
2月28日上午9时,蒲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蒲城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因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程某2020年1月21日自驾车由福建省宁德市出发,途经湖北省随州市,于1月22日返回蒲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蒲城县各镇、街道办根据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开展对从武汉或经湖北、接触过武汉发热患者等返乡回蒲人员的登记并实施居家隔离。1月31日12时许,桥陵镇政府包村干部叶某会同村干部等人到桥陵镇齐武村被告人王某家张贴居家隔离公示牌,并要求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程某配合在《武汉返乡或来蒲人员居家隔离观察告知书》上签字,被告人王某坚持称自己不是武汉返乡人员,是从福建返乡途经湖北省随州市,拒不签字,防控工作人员多番解释按照县、镇的工作要求,他属于居家隔离人员范围,应当配合执行防控隔离措施,但王某仍拒不签字,进而与镇村干部发生争执。村干部报警后,桥陵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依法传唤王某时,王某拒不配合,挥拳击打民警,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之父)阻碍民警执法,亦用拳头击打民警,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之妹)用脚踢打民警,并捡拾砖块砸到出警的执法公务车辆前挡风玻璃上。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王某乙、王某丙主动到桥陵派出所向民警表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受伤民警医药费等损失8000元,取得桥陵派出所及民警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乙、王某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王某乙、王某丙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蒲城法院在2月27日受理该案后,依照对涉疫情刑事案件快立、快审,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的原则,仅用2天时间审结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决心和担当作为。
法官寄语:当前疫情防控目前已进入关键时期,为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希望大家提高认识,自觉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共同阻击新冠肺炎疫情。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将对妨害公务、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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