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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通告

时间:2020-02-15 09:18 来源:蒲城县公安局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发[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下列利用疫情进行相关经济犯罪活动的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打击,涉刑事犯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一、在疫情防控期,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用于疫情防治、防护的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五、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人民群众要踊跃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个人法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举报电话:110 7216590

蒲城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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