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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蕴逻辑与时代价值

时间:2022-08-15 09:06 作者: 赵宝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产生于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开辟了一条适合边区实际,有效解决纠纷,推动社会发展的司法之路。对传统法律文化理念的继承,以及对近代法治、民主、公正等价值的追求,使得“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极具社会基础和生命力的沟通传统与现代的法治范例。探索“马锡五审判方式”内含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理念,对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背景

经济社会背景。陕甘宁边区横跨陕西、甘肃和宁夏,属于黄土高原传统农业耕作区,边区的主要经济支柱为农业,发展农业也自然成为边区经济建设的“中心工作”。但生存环境的恶劣和生产工具的落后,导致了边区经济水平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边缘。特别是1940年以后,因为一系列军事和政治上的因素,大量外来人口涌入边区,导致非生产性人口剧增,打破了原有的“供需平衡”和社会承载能力。在财政和物资上的拮据,映射到司法活动中,就要求个人之间尽量避免产生矛盾与冲突,社会在整体上应减少纠纷与诉讼。在诉讼领域,则要求提高司法效率,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所以,减少诉讼纠纷,保障农业生产,也成为当时边区司法工作的一个基本维度。

司法渊源背景。在瑞金时期,中华苏维埃革命政府就创立了巡回法院制度。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裁判部可以组织巡回法院,到出事地点去审判比较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以吸收广大群众来参加旁听。”对苏维埃时期法院经验的吸收和继承,成为边区司法渊源的基础。陕甘宁边区在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前提下,隶属于南京国民政府领导,林伯渠也曾就边区的法律地位明确指出:“陕甘宁边区政府无疑属于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地方政府,这是很明白的事,也是无容争辩的问题。”所以,对国民政府法律的有条件适用,也是边区司法的基本渊源。但在1940年国民党顽固分子掀起反共高潮后,边区政府则开始停止援引国民政府法令。清末修律以来,传统理念与现代法律之间纠缠一直是近代法制关注的重点,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强调对破裂“自然秩序”的修复,故而重视“调解”手段的应用,对传统司法中“调解”与“衡平”理念的继受,也成为马锡五审判的渊源之一。

政治现实背景。只有深入到历史语境和社会情境中,才能从更深次的角度揭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政治现实基础。从权力的组织网络和法律的治理化之间的关系来看,国家政权如何深入乡村,或者说现代国家如何在乡村社会中建立合法性并与此同时实现对传统社会的改造,是边区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最大困难。从国家建构的视角审视,“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承担着司法的基本职能(纠纷解决和定分止争),亦通过审判过程进行政治意识形态和国家法律的宣传,一定意义上司法承担起改造群众传统观念的职责。同时,“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将司法工作和政治工作结合的过程,这一结合直接催生了走向法律治理化的新型司法传统(“政法传统”),“司法治理”模式从而嵌入了“国家建构”的整体之中。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蕴逻辑

遵循“能动为民”的司法理念。“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司法的能动性主要体现在法官在诉讼中处于积极的地位,主动承担完成诉讼所需要的一切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司法智慧,积极调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公正裁决做好准备工作,法官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进而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司法人员深入案发地调查取证、找寻线索、发现事实,为解决案件奠定事实基础。同时,这也节约当事人及证人所承担的诉讼成本,妥善化解了各种纠纷,真正践行了“司法利民”“司法便民”理念。

贯穿“灵活便利”的司法原则。简化诉讼程序便利民众,建立便利人民的诉讼制度,是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出的方针,也是人民民主政权“服务于民”思想的体现。法官直接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群众中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就地审判或调解,彻底解决纠纷。在案件审理中,积极利用司法与行政权威结合的天然优势,将“民间习惯”和“话语资源”融入案件审理,积极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和社会需求,从实际情况出发,推动“案件审理”与“结果执行”的有效衔接。结合边区整体情况和地域差异,积极贯彻化解纠纷手段的多元化,坚持“审调结合”,缓和对立情绪,以调解方式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实现司法裁判中情、理、法的综合考量。

追求“社会和谐”的司法目标。“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践并不是简单地解决个案纠纷,而是在民众参与的基础上解决社会问题。无论是案件的审理,亦或是案件的执行,都是在民众的舆论监督下进行,这种模式从根本上为纠纷解决提供了全新的思路。“骑骡人的尸体”一案中,马锡五坚决主张:“没有找到尸体坚决不能定案”,最终在一棵树底下挖出骑骡人的尸体,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并作出公正判决,犯罪人被执行死刑。“封捧儿婚姻案”的审理也是如此,既惩罚了违法行为、打击了封建包办买卖婚姻、保护了正常的婚姻关系,也教育干部群众、宣传了党的政策和法律。“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通过在个案的审理中,充分突出解决实体纠纷,保证司法公正,进而追求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制度的新创举,司法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就地解决纠纷的模式,全面践行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作为“本土资源”的东方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下的司法运作仍不乏借鉴价值。

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司法为民”的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法院必须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性,确保在审判工作中的坚定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公正审判是践行“司法为民”的核心,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新时代应该以新的司法理念重新审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之上,全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司法便民”原则。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在线诉讼平台,积极构建“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将立案送达、诉讼调解、举证质证、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提升智慧法院建设水平,便利人民群众诉讼。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在线诉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具有重要规范价值,进一步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新司法模式落地生根。同时,积极探索法院工作与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创新司法管理手段,提升审判管理效能,实现智慧法院建设创新突破。完善裁判文书网建设,让其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以及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助力强化司法裁判的教育、示范、引导、评价功能。

探索“深度融合”解纷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纳入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大格局之中,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完善矛盾就地化解,纠纷就地解决。全面加强公、检、法、司多部门联动,探索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积极对接,形成精细化、立体化、全格局、多领域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纠纷联动机制的建构,充分发挥司法调控功能。进一步探索诉前调解、立案调解与速裁程序的有机衔接和深度融合,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在提升诉讼调解率的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和开展调解工作,探索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社会调解的有效衔接,深度融合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建设。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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