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6 11:25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0年8月,S先生被诊断为抑郁症,并向所在公司请了长达17个月的病假。病假期间,S先生以420分的高分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并在该校持续就读。在此期间,公司连续为S先生发放了工资、补贴、奖金等款项近40万元。2022年3月,该公司发现隐情后开除S先生。双方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调解,最终,确认S先生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须向公司返还超额薪酬近20万元。
员工“抑郁”请病假,
单位体恤发薪40万元
S先生是一名具有电气技术专业背景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采购工程师。工作10年后,公司与S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是S先生在该公司工作的第16个年头。
2020年8月,S先生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失眠。自此,S先生连续向公司提交诊断证明,请休病假,休假17个月之后,S先生回公司继续上班。
公司之所以批准S先生长期休病假,是因为根据S先生的工龄和司龄,S先生最多可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故公司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也没有对S先生予以明显区别对待。在S先生休病假期间,该公司向S先生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合计金额近40万元。
考研隐情浮水面,
笔试420分考取心理学硕士
2022年3月,该公司偶然得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间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并在该校持续就读。发现此事后,公司的工会主席和人事经理专门找S先生进行谈话,告知S先生其休病假期间隐瞒公司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要求S先生对此进行解释、说明。S先生则表示,对此不发表任何意见。
公司对S先生的考研、就读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调查发现:S先生在2020年10月报名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考试,并于2020年12月参加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S先生以近420分的笔试成绩进入面试,并于2021年3月通过了复试被录取。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S先生连续在北京某著名高校学习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的课程。
另外,经过审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间提交的诊断证明内容后发现,S先生在就诊过程中多次向医生自述不能坚持工作,其在考试前夕的诊断证明中所载的病情为:“烦躁较前好转,能够看电视,半夜醒,醒后难以入眠,丙戊酸钠缓释片未规律服用”,且S先生在北京某著名高校连续学习期间还存在自行增加药物或者停药、拒绝相关化验检查等未按医嘱进行治疗的行为。
单位多方调查,
休病假和考研目的是否相符
为确认S先生参加研究生考试、入学持续就读的行为与其申请休病假的目的是否相符,该公司对二者的关联性进行了进一步的查询、咨询。
公司通过咨询S先生就读的北京某著名高校的老师得知,“研究生备考对于考生的身体和心理要求比较高,而且该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录取率不足10%,对不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且患有对生活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抑郁症患者而言,研究生备考将会给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负担”,“上学不是治疗疾病的方式,患者应前往医院进行正规治疗。”
通过上述查询、咨询,公司认为,S先生能够进行高强度的备考、学习,但却请病假不进行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S先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为了治疗和休养。另外,S先生事前向公司隐瞒相应情况、事后拒不对此进行解释说明的行为,也足以说明S先生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最终,公司认为,S先生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违纪员工被开除,
无补偿还得退还单位高薪
2022年3月,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向S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S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公司也对S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S先生退还休病假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和年底双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对S先生和公司各自提出的相应仲裁请求,均未予以支持。S先生和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并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S先生表示:“经过医生建议及本人各方咨询,认为学习心理学对本人的病情治疗有好处,故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选择考取心理学研究生,并未过于追求考取研究生的结果,本人病假期间一直按医嘱正常服药治疗”,“本人学习能力异于常人”,“专业课备考是每天自然醒之后就看看书,转移注意力,英语备考只是在网上看了看题型,政治备考只是在网站上看了看免费的名师讲题,考前买了一套名师模拟押题卷,背了背时事政治”。
公司则认为,研究生备考对于考生的身体和心理要求比较高,S先生本身属于跨专业备考,其在能够进行高强度备考和学习的情况下却无法进行日常工作,明显缺乏合理性。S先生作为其公司员工,其病休期间应当接受公司管理,从事与病休相关的活动,病休之外的考研行为应当向公司披露,并征得公司的同意。S先生的不诚信行为已经对其公司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S先生在被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后的病休期间,公司有义务为S先生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障,但S先生亦应遵医嘱并以恢复身体健康为目的安排自己在病假期间的行为,亦需接受公司的合理监督、管理。根据查明事实,公司认定S先生的相应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据此与S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S先生关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还判决S先生将高于北京市正常病假工资标准的已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返还给公司,返还金额36万余元。
S先生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S先生与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S先生向公司返还超额薪酬近20万元。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