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3 18:00 作者: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导读 近年来,征地往往和暴力冲突相伴相随,在城市扩张和工业化发展的同时,全国各地暴力征地事件却是愈演愈烈。尤其是近期发生的昆明晋宁征地惨案,不仅参与人数众多,更造成了8死18伤的严重恶果。暴力征地缘何无休无止?遭遇暴力征地,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本期访谈特别邀请到来自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的李久凯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
暴力征地冲突乃至暴力征地血案,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破坏了国家的和谐稳定。然而,在征地过程中的暴力冲突为何不断发生?请李律师为我们讲讲吧!
李久凯律师:
暴力征地事件频繁发生,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社会现象。在征地事件中采用了暴力,说明双方的利益分歧是非常大的,非常尖锐的,已经无法用协商等较为平和的手段进行解决了。
暴力征地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经济原因,新中国解放初期农民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过58—62年的农村生产合作化,农民集体拥有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对农村土地享有使用权,改革开放后,农民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但不管怎么变化农民一直认为土地是“属于自己的”,农民对土地有着天然的依赖,如果有人试图夺走他们的土地必然会发生激烈的对抗。
暴力征地事件频发的另一个直接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就指出“……有了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了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这是地方政府不惜冒着违法犯罪而进行暴力征地的直接原因。我们知道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政府进行招拍挂后,土地是以一百万、几百万、上千万一亩成交的,而给予农民的补偿只有几万块。
还有一个原因,地方政府或者村委会为什么喜欢用暴力方式征地,因为采用暴力、流氓的方式对他们来说成本是最低的,也是最有效的。
华律网编辑:
上面李律师为我们讲解了暴力征地现象产生的原因,那么,暴力征地的手段又有那些呢?遭遇暴力征地我们该收集保留哪些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久凯律师:
对暴力征地的手段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在我们承办的各类征地案件中,常见的暴力征地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公安、城管、边防、社会闲散人员等强行推毁地上农作物,强行挖坏土地原貌的暴力征地行为。
这种手段往往多发于建设项目比较紧急、政府部门认为被征地人“漫天要价”、征地对抗周期长久、剩余被征地户数不太多等征地情况。此外,政府为了给剩余部分“钉子户”一个下马威,也往往会选择此种方式,以便征地程序的快速开展。
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黑征土地的情形。
这种暴力征地的情形并不少见,往往政府会通过公安或请社会人员将看守土地的农民以拘留或非法拘禁方式来短期限制被征地农民的人身自由,并在此期间强行破坏地上附着物,对土地进行圈占。
三、软暴力方式的暴力征地行为。
这种方式也比较常见,其暴力程度同样不可小觑。比如:对耕种田地上的农作物进行偷抢、碾压;对农用地用挖掘机挖出沟壑;威胁有公职身份的亲属做被征地人思想工作;私下注销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单方违反承包合同;对被征地人及其家属是否涉及违法行为进行调档;村领导怒称“不腾出土地一分钱不补”的口头威胁;对办户口、开证明的各种阻拦等等。
遭遇暴力征地以后,我们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一、我们的承包证、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我们是土地使用权人的证明材料。
二、我们的户口本、户籍人口等证明土地所承载人口的证明材料。
三、对方使用暴力手段的现场录音、录像、照片等现场证据。
四、对方在违法征地过程中发布的公告、通知、评估单等材料。
五、我们的土地上的农作物照片、树木的照片等地上物的证明材料。
六、从政府获得的对方征地批文、规划、土地使用权等材料。
暴力征地手段何其之多,何其之狠,如果在征地过程中遭遇暴力执法我们该怎么办?面对暴力征地,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久凯律师:
在征地过程中遭遇暴力执法,留存证据是关键,我不赞成大家通过暴力的方式维权,对大多数的失地农民来说,我们是良民,他们是职业流氓!吃亏的很可能是我们,很多的农民向我反映,他们报警警察不出警,甚至警察就参与暴力征收,或者来了也没有用,我告诉大家,报警也是我们留存证据的一种方式,还要提醒大家,录像和拍照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因为对于采用暴力执法的人来说,他们是有分工的,有人专门抢夺照相器材,对拍照者实施殴打。
面对暴力征地,最好的方式肯定是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维权,我特别不建议大家找关系,很多时候找关系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华律网编辑:
在征地过程中,遭遇不公正对待,老百姓常常是“信访不信法”,请问李律师,依靠上访维权靠谱吗?
李久凯律师:
对于信访是否能解决问题,我们先要了解一下信访机构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信访机构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协调机构,信访机构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去北京上访”是大多数失地农民最愿意采取的方式,然而即使是去北京上访了,最终解决问题的依然是地方政府。
信访为什么很难解决问题还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很多失地农民上访的理由是补偿不合理,但如果问他们:什么是合理的补偿呢?他们却往往拿不出理由与依据。真正能解决问题的是要找到征地不合法的证据,但是能找到征地不合法的证据,让地方政府有所触动,还需要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华律网编辑:
如果要和政府打官司,老百姓往往底气不足,先怯三分,请问李律师“民告官”官司能打赢吗?遇到官官相护怎么办?
李久凯律师:
对于“民告官”很多失地农民有顾虑是必然的,但是,就因为有腐败、有官官相护,所以我们就不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了吗?失地农民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与强势一方斗争要讲究方式、方法。印度圣雄甘地用“非暴力、不合作”赶走了英国殖民者,曼德拉用自己的毅力消除了种族隔离,难道我们的法治环境比被殖民的印度,实行种族隔离的南非还差?
很多时候我们是为自己的胆怯找借口,十二届四中全会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我们要相信党、相信政府,加之以自己的努力,解决问题,获得合理补偿并非天方夜谭!
华律网编辑:
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1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请问李律师,新《行政诉讼法》针对征地引发的诉讼有哪些新规定?
李久凯律师:
因征地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大多为行政诉讼,本次《行政诉讼法》大修对征地方面存在影响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了对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对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的法定诉讼权利。以上规定更好地保障了被征地人的诉权,防止法院将其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情形发生。
二、设立了行政负责人出庭、登记立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等制度,保障了征地案件的权威性和诉讼权,防止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等等。
1、行政负责人出庭,对于“地方一把手”了解征地实情,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2、很多被征地人委托我们律师之前,曾自行到法院多次要求立案,但是法院一边收了材料,一边却以各种理由推辞,造成被征地人到上级法院讨要说法也没有依据。因此,登记立案制度的设立,对于法律意识不强的农民来说,极大保障了诉权。
3、征地案件多属于行政诉讼,被告往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此之前,我们代理的征地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往往滥用指定管辖权,将诉县(区)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造成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行政权力干预,无法公正审理案件的情况。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的管辖原则,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征地人的诉讼权益。
三、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新增了以下三大原则:
1、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此项规定对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而不致使行政复议流于形式,起到了一定作用。
2、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原则。此项规定能更好地针对征地一方行政主体利用被征地人的地方依据(或红头文件)侵害被征地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有此规定,一些类似于国土部门等主体再拿着政府的“会议纪要”、“红头文件”声称自己征地合法,就不会像“免死金牌”一样奏效了。
3、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原则。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有利于解决司法成本,也为老百姓在诉讼中解决征地补偿争议提供了良好平台。无论作为一名律师,还是对于被征地人自身而言,通过诉讼嫁接谈判平台,解决补偿争议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综上来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被征地人权利的保障带来了不少福音,为暴力征地案件的解决也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作为法律人,我们有信心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际打好每一起征地案件行政诉讼。
结语 暴力征地俨然是农民保护土地的血泪史。在征地过程中,咱老百姓往往是弱势群体,依靠暴力对抗,只能造成不必要的流血牺牲。自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发展的主旋律,因而法治维权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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