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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时间:2022-03-21 09:10 来源:南开法院

李大爷和老张在牌局上发生口角,推搡了起来,结果李大爷一激动犯了心脏病的老毛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界定法律责任呢?

天津南开法院法官王岩:李大爷年近70,老张虽然对李大爷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是他应当认识到自己与李老爷发生口角、互相推搡的行为加大了李大爷突发疾病的可能性,老张没有尽到一个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认定老张有过错,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大爷明知道自身存在既往的心脏病史,仍然在这种情况下与老张发生争执,他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地减轻老张的责任。综合考量法院认为,李大爷自身承担90%的责任,老张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比较适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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