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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不等于合同已经履行

时间:2021-11-01 08:49 作者: 崔存文 来源: 西部法制报

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朋友关系。原、被告自愿协商,将王某某名下的唯美服装店转让给被告。被告在看过后,双方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一份,但原告一直未将店铺交给被告。

原告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其店铺转让费14万元。被告张某某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但合同签订后,原告未给他交付店铺钥匙、营业执照、货物清单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他也未接手经营该店铺,故不应当给付原告转让费。

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转让费共计28万元,扣除被告借给原告欠款及利息后,被告应给付原告14万元,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后双方发生矛盾一直未履行店铺交接手续。

2017年5月,该店铺房租到期后,原告未交纳租金,该店铺被房东收回。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但该协议未对转让店铺的详细名称、地址以及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条款,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但双方协商时发生纠纷未达成补充协议。故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虽成立并生效,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于是,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王某某将其经营的店铺转让给张某某并签订转让协议,张某某要求王某某提供店铺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以及购货清单,符合经营目的及交易习惯。王某某未予提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之后,涉案店铺又因未交纳房租而被房东收回,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最终,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从法律条文逻辑关系来看,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继续协商的方式达成补充协议。

可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等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达成合同,只是双方就某项民事活动达成了合意,合同的履行才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桥梁,没有积极的履行,双方权利义务都无法实现。故一份有效的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积极行使合同义务,并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积极履行合同,才能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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