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20 08:51 作者: 记者 高 娟 实习生 苏纪利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自媒体”发展迅猛。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人都可以是“记者”,网民在网络上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利用网络“发声”的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近日,韩城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网络举报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据了解,2015年初,被告张某陆续在各级政府网站发帖,实名举报同村张某某在没有农村户口的情况下强占生产路、倒卖庄基、违章建筑等违法问题。网帖发 布后,相关政府部门随即给予回复,并展开调查。在调查处理期间,张某又将政府网站的举报贴及相关回复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网络自媒体转载,并 标明“求转发”、“求关注”。被举报人张某某在阻止无效后,向韩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此案经韩城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张某通过网络向政府部门举报张某某,在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网络信访件过程中,将未经查实的举报内容在“百度贴吧”、 “微信朋友圈”转发,向不特定的群体散布该信息,以获取社会公众对张某某人格的否定性评价,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立即删除其在“百度贴 吧”、“微信朋友圈”等的发帖,并向原告张某某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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