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5 17:21 来源:蒲城法院
近日,蒲城法院兴镇法庭通过判后答疑,辨法析理,成功促使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和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法之力”推动移风易俗新风尚。
案件一
2020年5月,刘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刘某按习俗给付张某彩礼88000元。2020年12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刘某于2022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2024年1月,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亦未能在共同生活中维护好夫妻感情,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双方多达百页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婚后双方大部分时间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并未达到持续、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状态。依彩礼给付数额、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有无生育等多种因素,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由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返还彩礼45000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习俗,蕴含着男女双方及家庭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在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未达到持续、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状态情况下,若仅以双方已办理登记而不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等事实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能够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妥善维护各方权益。
案件二
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11月举行订婚仪式当天,王某给付李某一半彩礼500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未能履行婚约。2024年4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及其他转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目的无法实现,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由被告李某及其父母向原告王某返还彩礼45000 元。对原告主张返还的其他款项,因转账分多笔、多次、数额不一且部分备注用途,不属彩礼范畴,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遏制高额彩礼、培育文明乡风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应当依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子女、过错程度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并非为缔结婚姻而支付的彩礼,无需返还。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接受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彩礼返还的义务。
判后答疑
两起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一方因返还金额情绪激动、拒绝返还,法庭工作人员并未放弃,通过讲道理、释法理,将婚嫁风俗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就裁判依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一步解释说明,引导消除对立情绪,最终两案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两案被告不约而同来到法庭,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从起初的强烈抵触到如今的积极履行,如此转变也表明了法庭工作人员在判后答疑工作上付出的努力。
案结并非终点,“事了”才是追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这是对美好婚姻的祝福,也是对社会文明的守护。蒲城法院兴镇法庭将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依托,通过明确的裁判规则,给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共同营造“崇尚节俭、互相尊重、信任包容、责任奉献”的婚恋观,以实际行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筑新时代文明新风尚。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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